辽宁省创业相关政策

 作者:未知    158

一、 税费减免政策(涉及财政、国税、地税、工商)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和《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中,共制定18条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1.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2.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7.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70号)中规定: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四)辽宁省财政厅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6]57号)中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前培训费;3.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4.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5.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6.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7.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贷款担保政策(涉及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等)

1.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3.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4.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6.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三、贴息和财政补助政策(涉及财政、科级、信息产业)

1.省科技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2.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四、创业资金政策(涉及财政)

1.“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以下简称省资金)。

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作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引导性资金。要研究制定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编制省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制定立项审查的工作规范及标准、项目验收标准,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的监理、项目验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严格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省资金使用类型主要为无息借款型、股份投资型和贷款贴息型。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息借款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2万至10万元,3年内归还本金。申请股份投资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5万至20万元,以参股形式分阶段注入创业企业,并对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省资金本金和增值部分要全部滚入省资金,用于扶持其他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凭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和有效证件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贴息,经资金管理部门评审通过并立项后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1—2年。

详见:《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055号)

2.各市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

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其中沈阳、大连两市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的运作可以参照省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模式进行。各县(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学生创业资金,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条件、解决困难。



五、创业孵化基地(涉及财政、发改委、中小企业)

1.省级孵化基地详见《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毕组[2007]4号)

2.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团地年内至少建立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应包括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和已经完成初级孵化的创业企业。地方政府的再就业、科技、中小企业等各项优惠政策要惠及高校毕业生。对其研发产品可进行产业化生产活动的,应提供产业化生产所需条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向其他孵化器、产业园区推荐。

3.高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高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科技园、软件园和创业园,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搭建创业平台,使之成为高校创业孵化基地;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孵化基地要开展创业政策解读、创业技能培训、市场前景调查、创业项目研究、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使大学生尽快掌握创业技能,做好创业准备。要开展创业项目对接,积极促进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给予经常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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